海外所得扣稅綜合新聞

海外所得稅是以居住者為對象,和護照完全沒有關係,也和在台灣有沒有房子無關,只要是有經常久住的意思,就是居住者,這是依照實行已久的所得稅法規定,並非是海外所得課說的新規定。

海外所得課稅是有相當門檻的,必須要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而且納入個人基本所得計算總計要超過600萬元,才須課徵,而課徵方式則是超過部份的百分之20,如果已在國外繳稅,也會事先扣掉,不會一條牛剝兩層皮。

至於各界關心的境外基金投資,則是以贖回價格,減除申購及手續費成本,列入所得,如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的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如果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今年底淨值,則可以交易當天的淨值作為基金的申購成本。

海外所得課徵是針對所得,而非資金。很多台商認為這樣會讓資金外流,但他表示,如果民眾在海外賺的錢不用課稅,而在國內的都課稅,才會讓國內資金外流到海投資,這項做法,反而可避免國內資金外流。udn

自明年1月1日起,凡是有海外所得,超過免稅額以上,要課徵包括證券交易所得在內的海外所得稅。
如果沒有申報,被財政部查獲,最高可處2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規定,後年(100年)申報明年(99年)的最低稅負海外所得,國人應先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法,將海外所得分為薪資、利息、股利、財產交易、租賃所得與其他所得等10類。

所得與成本費用的計算方式,當個人可以舉證海外所得的成本費用,財政部會給予核實扣除。

如果個人不能舉證成本費用,就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

 1、房子與土地合計出售價格的12%,為所得額。此與台灣來源所得,房子與土地所得分開計算,有所不同。

 2、買賣海外股票的所得,財政部很可能會比照目前買賣國內未上市櫃股票的規定,將以出售市價的20%為所得額來報稅。

 3、其他所得,將以收入的20%為所得。

華僑的海外所得確實會被併進入最低稅負中計算,但已在國外繳的所得稅統統可以扣抵。 chinatimes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p.s.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六百萬元)×20%
 
p.s.包括了:海外所得、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未上市櫃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申報綜所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境外收益成本不明 按表課稅
不動產收益一律按處分價的12%、股票按售價20%計算 100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適用
處分境外股票、不動產等財產收益,自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合計收益超過100萬元,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財政部明令,無法出示取得成本者,其不動產收益一律按處分價的12%、股票則按售價20%計算。

依據財政部所訂境外不動產或股票收益申報最低稅負標準,擁有境外不動產或股票等投資收益的民眾,以不動產(房屋及土地)為例,假設全年度只有一筆境外不動產處分收益,並無其他海外所得者,出售價款超過900萬元,即要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境外收益,包括薪資、股利、投資收益、不動產處分收入等,都要合併計算,不管是單筆或多筆海外所得一旦總額超過100萬元,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

明(99)年元月起,個人在海外的所得將被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為方便擁有海外資產的民眾,未來申報境外所得時,能有一定的依循標準,凡因取得時間過長,面臨出售海外資產但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計算收入有困難者,訂定統一所得額標準。以不動產為例,民眾在海外擁有的房屋及土地資產,將併計為「不動產」,當無法出示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時,均需按實際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即每100元中有12元視為出售所得。

海外不動產的所得額標準,不分地區或國家,一律都是按12%做為所得額課稅。財政部表示,依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標準,有關不動產買賣業的所得額,最近五年均維持在12%的水準,雖然各國房地產的價格不一,施行初期為便於計算,凡申報出售境外不動產,卻無法提示成本者,均比照該標準,按出售價的12%做為所得報稅。

出售境外股票則將比照境外基金,財部說,納稅人如因投資期間太長,出售時難以舉證成本者,需按實際成交價的20%做所得課稅; 可出示成本者,可在實際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當天收盤價,兩者間「擇一從高」計算投資收益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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